由于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工作,可以给中国行政法队伍带来巨大学术空间,我也就欣然承诺陶希晋要我担任组长的要约。
这种情况下,在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一次会议上,我提出了新的思路。第二,要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使行政权力有法律约束。
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该法案。研究组还请了王名扬教授与当时的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张尚骛教授担任顾问。我本来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难度要比实体法立法大得多,因为在中国实行民告官制度的阻力,会来自拥有强大权力的行政机构。三结合也有不同形式,最初是《民法通则》式的三结合,即由立法机构和实务部门主笔,专家学者把关的形式。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当法工委同志向法工委领导汇报时,法工委领导也同意了这项立法安排。为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于3月30日、4月1日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结合人大代表们的审议,提出了新的《行政诉讼法(草案)》。研究组还请了王名扬教授与当时的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张尚骛教授担任顾问。
如果我们有了行政诉讼法,可以民告官,那么实体法的不完善就会充分暴露出来,这样就必须要重视实体法的完善,也才会加快实体法立法的步伐。没想到,在法工委领导与陶希晋的支持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工作立刻就进入快车道。《民法通则》实际上明确了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至于这个行政法大纲的内容,则不必一下子搞得很细,一下子搞得很细也不现实,先搞一个毛坯子性质的东西即可。
当然,开这个座谈会的目的,显然不仅仅是纪念《民法通则》的颁布,更多的是对未来中国民事立法和有关立法的展望。这些工作当时都是内部进行的,还未向全社会公布相关内容。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进程 作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组长,我主持了起草《行政诉讼法(试拟稿)》的工作,这项工作于1987年6月完成。《民法通则》颁布以后,他意识到,民事权利受到的威胁,不仅来自平等主体的侵害,更危险的是来自公权力的侵犯。最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做了较多的补充、修改,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之后,决定将《行政诉讼法(草案)》提请1989年3月下旬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当法工委同志向法工委领导汇报时,法工委领导也同意了这项立法安排。
因为我既不是行政法专家,又与陶希晋无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此前他负责的民法典起草中有过参与或者介入。为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于3月30日、4月1日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结合人大代表们的审议,提出了新的《行政诉讼法(草案)》。陶希晋因此提出,今后要加紧行政法方面的立法工作。第二,要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使行政权力有法律约束。
就此问题,我专门请示了陶老。原来民法典起草领导人陶希晋同志,以及我们几位担任《民法通则》起草顾问的教授也都参加了。
好在这方面具体工作,并不需要我去做。毛坯子搞出来之后,大家再补充、完善。
根据实务部门反馈回来的意见,行政立法研究小组分别在1988年6月15日、6月30日、7月11日先后形成了三份《行政诉讼法(试拟稿)》。我们整个行政立法研究组即按这个方向和目标展开工作。也许因为是《民法通则》的关系,或是因为我当时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而中国政法大学又拥有当时相当强大的行政法教学科研力量,陶希晋可能希望由我来牵头组织一下这项工作。私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法来解决,而国家公权力,诸如行政干预,如果造成对民事权利的侵害,那应该怎么办?就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救济的途径。这种情况下,在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一次会议上,我提出了新的思路。最后,则是《物权法》式的三结合模式,即先由专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稿,然后交由立法机关,征求实际部门意见予以完善。
而另一些人则着重研究行政法大纲如何起草,体例和内容怎么合理安排等问题。就市场而言,主要涉及经济改革,当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制度。
当时他说,新中国成立快四十年了,我们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国民党时期是六法,我们应是几法呢?他接着说,新中国应当建立自己的新六法体系,这就是:宪法以及下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一稿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之后,10月17日法工委把《行政诉讼法(试拟稿)》发送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法律对政府权力作出限制,就显得非常重要。当我提出先程序、后实体的新思路之后,与会者都同意我的意见,都主张将先制定《行政诉讼法》作为当前行政立法研究组的第一项工作。
1986年10月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司法部等单位共同组织了《民法通则》颁布座谈会。陶老主张,先搞一个类似《民法通则》的行政法大纲,把一些行政法的基本规则、基本制度都写在里边。王汉斌同志经常讲,立法要三结合,即立法机构、实际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三结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之后,从1989年3月28日到31日,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做了充分的审议。
由于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工作,可以给中国行政法队伍带来巨大学术空间,我也就欣然承诺陶希晋要我担任组长的要约。民告官是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 改革开放到现30年,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市场,另一个是法治。
《行政诉讼法》属于基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样,都必须在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通过。由于中国自己的东西不多,便需要借鉴国外的东西,所以我们当时组织力量,翻译了不少国外行政立法的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印发给相关人员。
这样,在我国长期的立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三结合模式。我们能不能改变个思路,先程序、后实体,以诉讼程序促实体法的完善?我问在座者。
陶希晋是新中国第一任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又是学法律出身的,对法律是懂行的,又有多年立法经验。三结合也有不同形式,最初是《民法通则》式的三结合,即由立法机构和实务部门主笔,专家学者把关的形式。我提出先程序、后实体 这两方面的工作进行一段时间之后,大家普遍地感到,想在短期内搞出一个行政法大纲式的实体法,难度很大。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在世界各国的行政法立法,除个别国家外,都没有一个像《民法通则》那样带有法典性质,并综合各种实体法规范的立法文件。
回头看《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历程,一部破天荒的法典,竟然在两年左右时间内,就被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其立法速度和效率之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真是少有。计划生育工作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整个行政法大纲了。
《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国外把它称作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都有,缺的就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其实,这种思路并不新颖,我们的民事立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这样做的,我们是先有了1981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后来才有了1986年的《民法通则》。陶希晋的发言很引人注目。